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取消:全国已废止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取消,不再需要办理
自2015年1月1日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正式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明确取消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与查验要求。现阶段, 在全国范围内未再发放、使用或查验该证明, 流动人口婚育状况经由国家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核查, 毋需要个人单独办理纸质证明。
政策背景与核心变化
1. 法规依据变更
201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配套法规修订之后, 原本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同步宣布作废。
国家卫生计生委即现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通知里, 明确停止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取消,原的那个证明从这个废止当日之日开始起失效。
2. 功能替代方案
原需要凭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方可办理的诸多事项, 诸如子女入读学校、患病就医、生育险申办等类, 现时改换为借着下列几种途径去办结:
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等基础身份信息;
若要证明个人婚育情况情形, 相关主管部门可经由全国人口信息查询管理专门系统展开内部核查工作。
部分情况的发生之时, 可供给婚姻登记内容记录、生育服务相关记录类的替代性配套材料(具体以当地针对这类事项推出的规定为准)。
常见适用场景与操作指引
注意事项
历史证明效力: 二〇一五年月一一日起已办理, 在有效期内(原本规定为三年)仍能作为往昔参考材料, 但不会用于全新办事事项;超过有效期或用于新办事务时, 无法再被采信。
地方执行差异: 国家全层虽已取消, 个别地区在特定场景内如局隔远端内部管理和新程序更新滞后可能仍临时要求提供替代说明手续, 建议办事之前经当地政府官网或12345电话热线确认最新执行规定要求。
信息真实性责任: 取消证明, 不代表能免除个人必须如实申报所涉及的诸如婚育在内的各类信息的相关责任, 凡是经由系统核查后若发现存在任何虚构情况的, 都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惩处。
政策查询渠道
官网“政策文件”栏目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http://www.nhc.gov.cn)
各地政务服务网“流动人口服务”专题页面
12345政务服务热线
当前, 流动人口婚育的管理已全面纳入到信息化、系统化的管理, 个人无需为办理相关婚育证明来回奔波, 相关事务可通过基础的身份证明加系统核查的方式予以高效完成。
